一、学院下设博士后办公室,具体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日常事务,设主任 1 名,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二、凡不是以“在职人员、定向委培、现役军人、外籍或港澳台地区”身份申请进站的博士后,须将其人事档案邮寄至学校博管办。3 个月内仍无法将档案转至公司的,予以退站处理。
三、中国语言文学博士后流动站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实验等工作条件。
四、博士后工作期满,应按照《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格式》撰写研究报告,并在出站时将研究报告分别报送中国语言文学博士后流动站、 校博管办、国家图书馆或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五、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 24 个月。确因课题需要,由本人申请,指导小组批准,经设站单位审核,报校博管办备案后可最多延期至 36 个月。超过 36 个月仍未出站的,其所需经费,由流动站与本人协商解决。
六、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的,经本人申请,博士后指导小组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 21 个月。
七、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站: (一)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二)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三)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四)无故连续旷工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1 个月的。(七)在站时间超过 6 年的。 (八)其它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可直接予以退站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八、博士后退站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进站前为应届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的,其户口和人事档案由中国语言文学博士后流动站按照相关规定转至其博士生源地;其他人员的户口和人事档案由设站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退站人员的博士后科研经费,予以收回。退站人员与中国语言文学博士后流动站或联合招收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自退站之日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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